| 大學多元入學方案的精神
【考試專業化】
1.考試由「大學入學考試中心」等常設專責機構辦理。
2.對命題能持續研究,使試題達成合理評量與篩選功能,同時兼顧高中教學正常化。
【招生多元化】
1.大學校系依其特色選擇招生管道,訂定招生條件,招收志向、興趣與能力相符的學生。
2.學生依其志向、興趣與能力,選擇適合的大學校系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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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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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考試:
由常設專責機構辦理,就考試科目之命題方向及內容進行持續之研究,期使考試題目符合課程標準,具有評量篩選之作用,更兼具引導教學之功能。本方案採行下列三項考試,由考生視其選取之入學管道選擇應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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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科能力測驗由大學入學考試中心於每年二月底前辦理。
(二)學科能力測驗包括國文、英文、數學、社會、自然等五科,五科成績均採十五級分制。各科試題範圍以高一及高二之必修科課程標準為準。
(三)學科能力測驗成績可提供「甄選入學」及「考試入學分發」等各項招生管道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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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指定科目考試: |
(一)指定科目考試由大學入學考試中心於每年七月初辦理。
(二)指定科目考試包括國文、英文、數學甲、數學乙、物理、化學、生物、地理、歷史等九科,由考生依大學校系規定之考科選考,成績均採百分制。各科之命題範圍以高一至高三課程標準為準。
(三)指定科目考試成績提供「考試入學分發」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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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術科考試: |
(一)術科考試由大學術科考試委員會聯合會於每年二月中旬辦理。
(二)術科考試包括音樂、美術、體育三組。
(三)術科考試成績可供「甄選入學」及「考試入學分發 」等各招生管道使用;各大學入學招生採用本術科考試成績之方式與相關規定,請參閱各該招生簡章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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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招生:
各大學得依其特色訂定招生條件,招收適才適性之學生入學。
招生管道有二,
第一種為「甄選入學」,由「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及大學校系辦理;
第二種為「考試入學分發」,分發作業由「大學考試入學分發委員會」辦理,
茲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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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九十二學年度實施之「推薦甄選」及「申請入學」兩種大學入學方式簡化為「甄選入學」,兼顧現行「推薦甄選」之特殊取才精神與縮短城鄉差距之目的,以及「申請入學」的招生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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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生方式及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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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為兩種方式:
| (1)學校推薦:由高中向大學校系推薦符合各校系推薦條件之應屆畢業學生,每位學生限被推薦至一校系,一所高中對一校系推薦二至三人。
96年招生考試重大變革為取消「學校推薦」不列備取生的限制,由各大學參與招生校系於錄取時自行決定是否列備取。
(2)個人申請:符合大學入學資格者可申請志趣相符之大學校系,每人以申請五校系(含)為限。(大學可另行限制考生是否可選填該校多校系) |
2.上述兩種方式並列於一張報名表,每位考生對同一大學校系僅限選取一種方式,不得重複報名。
3.各大學「甄選入學」招生名額(含「學校推薦」及「個人申請」兩種方式)依教育部核定原則辦理。
4.各大學得不辦理「甄選入學」,惟辦理「甄選入學」之大學,該校之「學校推薦」招生比例不得低於教育部訂定標準。
5.「學校推薦」及「個人申請」名額不可相互流用;未足額錄取之名額及報到後之缺額應流用至「考試入學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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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方式:
考生均須參加學科能力測驗,大學校系得指定考生參加其他考試(如全民英檢、術科考試等)。
1.報名:
由「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統一彙編簡章、受理報名並負責第一階段篩選作業。
2.篩選:
由「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 」進行篩選,學科能力測驗成績之檢定、倍率篩選(建議以核定錄取名額之三倍為原則)、採計或同分參酌等標準由大學校系自訂。
3.各校系甄試:
| (1)大學校系得自辦指定項目甄試。
(2)各校「學校推薦」與「個人申請」甄試時間集中於三月底至四月底間週五、六、日同時辦理。 |
4.錄取:
各校放榜;「學校推薦」備取名額由各大學自行決定,「個人申請」可列備取名額。
5.統一分發:
係依各校系招生名額、錄取生之正、備取名次及考生網路登記就讀志願序進行分發作業。
由甄選委員會進行統一分發,每一錄取生至多以分發一校系為限。凡未依規定期間及方式登記就讀志願序者,一律視同放棄錄取資格,不予分發。
6 放棄入學資格之處理:
獲分發之錄取生即取得該校系之入學資格,如欲參加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招生或四技二專各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必須於限定期限內書面聲明放棄入學資格完成
(逾期不予受理,考生自行負責 ) ,否則不得參加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招生或四技二專各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
※各大學對於放棄入學資格處理方式,如有其他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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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招生採考招分離方式辦理,依大學多元入學方案考試入學分發制,使用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及96學年度大學術科考試委員會聯合會之本學年度相關考生基本資料、學科能力測驗成績、指定科目考試及術科考試成績,作為分發錄取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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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生方式及名額
:
1.凡公、私立高中(職)畢業生或具同等學力者,均可以其參加該年度指定科目考試或學科能力測驗、術科考試等各項考試之成績,參加「考試入學分發」。
2.「考試入學分發」招生名額依教育部核定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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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方式:
考生均須參加指定科目考試,大學校系自訂其指定考試科目,惟以3~6科(含術科考試,不含學科能力測驗)為限。
1.報名:
(1)「考試入學分發」由「大學考試入學分發委員會」統一彙編招生簡章、受理考生登記及分發作業。
(2)欲參加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招生者,應依登記資格(含特種生)審查辦法辦理登記資格審查。通過登記資格審查者,始可以當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指定科目考試及術科考試成績進行網路登記分發志願。每位考生可選填一百個志願。
(3)已錄取「甄選入學」、保送錄取資格者,於規定期限內放棄其錄取資格者,得依其志願及考試成績參與登記及分發。 |
2.成績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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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科能力測驗成績僅可供檢定之用。
(2)指定科目考試成績之採計,由大學校系依1.00、1.25、1.50、1.75、2.00加權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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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錄取:
(1)「大學考試入學分發委員會」依各大學校系所訂招生條件,按「先檢定、後採計、同分再參酌」之程序分發,即依大學校系所訂指定科目考試(含術科考試)成績及選填志願校系之順序,擇優錄取;如其採計之指定科目考試(含術科考試)成績加權後總分相同時,再依大學校系所訂之參酌項目(不得採計學科能力測驗成績)及順序決定錄取優先順序。
(2)如遇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之結果仍相同,致使校系之錄取人數超出招生名額時,則超額之同分者一併錄取於該大學校系。
(3)採聯合分發錄取方式統一放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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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辦理時程及承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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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多元入學方案」說明簡表
| 項目 |
甄選入學 |
考試入學分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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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 |
大學考試入學分發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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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
考
資
格 |
學校推薦:由高中向大學校系推薦符合各校系推薦條件之應屆畢業學生。
個人申請:符合大學入學資格者可申請符合志趣之大學校系。 |
凡公、私立高中(職)畢業生或具同等學力者,均可以其參加該年度指定科目考試或學科能力測驗、術科考試等各項考試之成績,參加「考試入學分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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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
名
方
式 |
1.一律採網路報名
2.分為「學校推薦」及「個人申請」兩種方式,每位考生對同一大學校系僅限選取一種方式,不得重複報名。
3.由「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統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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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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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
名
校
系
數 |
學校推薦:每位考生限被推薦至一校系,一所高中對一校系推薦二至三人。
個人申請:每位考生以申請五校系為限,但大學得限制考生僅能申請一學系(組)。 |
每位考生選填之志願不得超過100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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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試 |
1.學科能力測驗
2.術科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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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科能力測驗(部分校系檢定用)
2.指定科目考試
3.術科考試(部分校系採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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篩
選 |
學科能力測驗成績之檢定、倍率篩選(建議以核定招生名額之三倍,或不超過50人為原則)、採計及同分參酌等標準由大學校系自訂。
|
大學考試入學分發委員會依各大學校系所訂招生條件,按「先檢定、後採計、同分再參酌」之程序分發。
|
|
各
校
系
甄
試 |
1.學校系得自辦指定項目甄試。
2.各校「學校推薦」與「個人申請」甄試時間集中於99/04/02~99/04/25間週五、六、日同時辦理。
|
無 |
|
公
佈
錄
取
名
單
|
1.「學校推薦」不列備取生的限制,由各大學參與招生校系於錄取時自行決定是否列備取。
「個人申請」可列備取名額。
2.正備取生登記就讀志願序後,由彙辦中心統一分發至一校系。
3.無論僅錄取單一校系或多個校系,正備取生未上網登記就讀志願序者,視同自動放棄錄取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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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考試入學分發委員會」統一放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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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放棄入學資格者,不得參加考試入學分發招生及四技二專各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 |
未放棄甄選入學、技術校院、各項甄試之入學資格者,不得報名「考試入學分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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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入學注意事項:
| 為便於考生了解本方案,茲就考生觀點再加以說明。
考生可經由兩種管道進入大學,
第一種為「甄選入學」;
第二種為「考試入學 分發」,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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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生須參加學科能力測驗。
(二)分為「學校推薦」與「個人申請」兩種方式,並列於一張報名表,可由考生決定自行向符合志趣之大學校系提出申請或由高中向各大學校系推薦(限應屆畢業生),但每位考生對同一大學校系僅限選取一種方式,不得重複報名。
1.學校推薦:每位高中應屆畢業生限被推薦至一校系,一所高中對一校系推薦二至三人。
2.個人申請:每位符合大學入學資格考生以申請五校系(含)為限。 |
(三)考生可填寫所有參加「甄選入學」之大學校系為志願,若有意就讀採計術科之校系,另須參加術科考試。
(四)未放棄錄取資格者,不得報名「考試入學分發」招生及四技二專聯招(聯合登記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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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生須參加指定科目考試。 (二)考生得視需要參加學科能力測驗。未參加學科能力測驗之考生僅可選填無需學科能力測驗檢定之大學校系為志願;參加學科能力測驗之考生可選填所有校系為志願,但考生若有意就讀採計術科之校系,另須參加術科考試。術科考試組別可列為指定科目考試之科目。
(三)每位考生最多填寫100個志願。
(94學年度起全面採電腦選填志願,考生可選填100個志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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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考試與入學管道:
考生參加各項考試與可選擇之入學管道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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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僅參加學科能力測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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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可選擇「甄選入學」一種入學管道,可由考生個人申請或由高中向大學校系推薦符合各校系推薦條件之應屆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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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僅參加指定科目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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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僅可選擇「考試入學分發」一種入學管道。
2.僅可選填無需學科能力測驗檢定之大學校系為志願。
3.考生若有意就讀採計術科之大學校系,另須參加術科考試;術科考試之組別可列為指定科目考試之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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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學科能力測驗及指定科目考試二種考試均參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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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選擇「甄選入學」或「考試分發入學」二種入學管道。
2.考生若有意就讀採計術科之大學校系,另須參加術科考試;術科考試之組別可列為指定科目考試之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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